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九项第六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九项第六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