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小妙招·个人所得税篇,第一招:所得变更
2021-09-16 13:26  点击:19


你知道吗?一些小型企业,如兄弟合伙公司,家庭合伙公司,在合伙人之间按协议进行分红时,预计分配利润通常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此沉重的税负,能不能合理合法地通过筹划来减轻呢?让我们看看张、王、刘三位合伙人的案例。


案例速报

张老板、王老板和刘老板合伙开办了一家主营工艺品加工、销售的兄弟公司。按协议,三人分别持有15%,25%60%的股份。

张老板提出因今年他急于用钱,要与另外两位老板商量将公司今年的预计1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张老板可分得15万元。三人协商后一致同意,但财务告知预计分配利润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张老板感觉税负过重,于是就咨询了一家做财税筹划的机构,希望能得到帮助。

财税专家很快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将收益分配形式变更为一次性年终奖的方式。


案例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股息税率为20%,如果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可以将税负控制在20%以下。

按照分配的金额看来,张老板分配到的金额是15万元,月平均为12500元,税负仍为20%。但是,如果每月平均能降为12000元,则税率降为10%,数算扣除金额为210元。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

因此,建议张老板少分配6000元,即采用一次性年终奖144000元的形式分配收益。


  数据对比

转为年终奖前

个人所得税

150000x20%=30000(元)

转为年终奖后

个人所得税

144000x10%-210=14190(元)

总计损失=14190+6000=20190(元)

总计节税:30000-20190=9090(元)



小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后来在,20086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使用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方法分配收益,能够合理、大量且安全合法地减轻税负。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