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综合财税咨询问题解答
2021-08-23 08:55  点击:17

增值税
1. 企业销售整车时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计算依据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企业销售整车时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因此,这部分款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 企业开发的软件,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但所有权还在该企业,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单位,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转移给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则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 我是一家保险公司,于今年跟一家种植业企业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请问就这份保险收入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2.通信公司有一些零散的客户,因为经营原因或者个人原因,会产生一些小额的欠缴话费,如果几次催缴之后,都不能收回,还需要等到3年以上才能申报损失,这部分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电信企业发生的小额欠缴话费,经催缴之后,1年以上还未收回的,可以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做出说明之后,按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不必等到3年以上。

3. 我公司属于总公司,实际经业务量并不大,分公司的经营业务比我们好得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时发现按50%计算出分配给我们总机构缴纳的税款额度远远大于我们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样我们是按实际总机构的营业额来交税还是按计算出的税款来缴税?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企业应该按照此文件规定计算出的税款缴纳,不应该按照实际营业额来缴税。

涉外
1. 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如果同一笔业务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又有在境外的劳务收入,该如何确定应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件中第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我企业是非居民企业,如果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
1、我是一个出口钢材的企业,听说现在部分钢材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了,那么我3月份出口的那批钢材还能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企业是3月份出口的,因此企业可以正常按照原政策办理出口退税。

2. 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三、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企业的情况如符合上述税法规定,则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3.企业如果被查处骗取出口退税了,退税款在20万左右,会停止企业出口退税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文件的规定 “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